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十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
  3、监督检查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4、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5、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7、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进入本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依法征收和规范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补偿费。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10、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检查使用市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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