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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
刘锦桥因保管不善,将“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1525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锦桥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