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19-8125712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1 | 何兴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北路70号1幢2-2-2 | 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20002611号,十堰市国用(2001共)字第0705024-46号 | 胡益维 |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