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19-8125712。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1 | 宋元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张湾区汉江街办九堰路轮胎北村17幢5-4-2 | 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41411号 | 宋华 |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