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邻居建房造成自家房屋墙面开裂、地面沉降等,该如何赔偿?
✍ 【案情简介】
李某对其房屋进行改造,将原有房屋全部予以拆除重新建造,开挖基坑深达4米。在改建房屋过程中,隔壁邻居王某家中出现房屋墙面开裂、地面不均匀沉降等问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赔偿因其建房造成自己房屋破坏产生的修复损失等费用。李某则认为,王某房屋出现问题系年久失修所致。
✍ 【法官解读】
建造房屋过程中,禁止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本案中,对于王某家中发生房屋墙面、地面开裂,瓷砖裂缝、地面不均匀沉降等损坏的原因,双方存在争议。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李某坑基施工是造成王某房屋内外装修损坏、不均匀下沉的直接原因。结合修复方案和费用的鉴定报告,法院最终确认由李某赔偿王某修复损失9.8万余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问题6、二十年前邻居紧挨着宅基地建房,如今自建房却被指责妨碍通风采光,责任到底在谁?
✍ 【案情简介】
1996年,李某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了两间三层楼房,东墙建在其土地使用范围内东边沿,此处紧挨着邻居王某后院西侧。
2020年初,王某在后院新建钢构房,因二十年前李某建房时未预留通风采光空间,现王某所建墙体与李某的东墙体距离过近,导致李某家的窗户打不开,严重影响通风、采光。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堵塞李某房屋二楼、三楼窗户的房屋部分予以拆除。
✍ 【法官解读】
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构筑房屋时均应当给予相邻人通风、采光、通行等便利。本案中,李某建房在先,紧邻其宅基线建房,未给其通风、采光保留相应的空间;另一方面,王某建房在后,与李某互不相让,明知其建筑会导致李某通风采光受阻而执意为之。两个因素结合,造成李某通风、采光受到影响。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应当将其房屋堵塞李某窗户的部分予以拆除,并保留适当距离用于通风、采光。李某对于王某拆除阻挡部分以及拆除后重建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考虑到李某建房行为在先,对于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法院最终酌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问题7、邻居建房把出入口堵成“单行道”,可以要求拆除吗?
✍ 【案情简介】
李某房屋后门有一条村路出口,邻居王某在该路上垒砌了砖块,搭起了门架、挡雨棚,在路面上修建了围墙,使得该路严重受阻,难以通行。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拆除在李某出入通行道路上设立的门架、围墙、垒砖等障碍物,恢复道路原状。
王某则认为,李某家大门口有村道(水泥路面)与村里的主干道衔接,出入通行方便,李某诉请拆除的通道并不是李某生产生活的必经通道。
✍ 【法官解读】
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必经通道为前提。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且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就无法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行使相邻通行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通行外,尚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则相邻方无权主张相邻通行权。
在本案中,李某所主张的其房屋后门村路,并非李某为了生产生活的必经通道,因此李某诉请要求王某拆除此通道上的门架、围墙、垒砖等障碍物,恢复通道原状,没有法律依据。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