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8年2月占用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水堤沟村和龙潭湾村处的集体土地建设高铁站房,现场地已平整,站房已封顶。经现场勘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154915平方米,其中占用水堤沟村143287平方米,龙潭湾村11628平方米,均为农用地,建筑面积为43430平方米。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行政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十堰润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4328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张湾区汉江街办水堤沟村、将非法占用的1162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张湾区汉江街办水龙潭湾村;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43430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098300元。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全部内容:2019年6月19日缴纳罚款3098300元,2019年6月26日将超占的土地退还给张湾区汉江街办水堤沟村和龙潭湾村委会,2019年10月9日将没收的43430平方米建筑物移交给十堰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