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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违规案件通报

索引号
01108086X/2022-607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06日 17:34:40
发布机构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一)案件名称杨乾波非法占地
   (二)基本案情杨乾波未经有审批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康家村3组大清寺沟内建设彩钢瓦棚两个,经实地测量:两栋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为261平方米。在调査期间杨乾波自行拆除其中一个彩钢瓦棚,占地面积72平方米,但未恢复土地原状;另有一个彩钢瓦棚占地面积189平方米,属非法占地。经确认,该宗地地类为水田,不符合茅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行政处罚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杨乾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康家村;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89平方米,并将261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