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杨乾波非法占地
(二)基本案情:杨乾波未经有审批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康家村3组大清寺沟内建设彩钢瓦棚两个,经实地测量:两栋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为261平方米。在调査期间杨乾波自行拆除其中一个彩钢瓦棚,占地面积72平方米,但未恢复土地原状;另有一个彩钢瓦棚占地面积189平方米,属非法占地。经确认,该宗地地类为水田,不符合茅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行政处罚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杨乾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康家村;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89平方米,并将261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