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1月十堰洪鑫玻纤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房县红塔镇高碑村四组集体土地2716.65平方米动工建设玻纤厂,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92亩、林地0.16亩。依据《房县红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十堰洪鑫玻纤有限公司所占的土地属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情况:
2020年11月25日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十堰洪鑫玻纤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0年12月7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房资规告(202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房资规听告(2020)3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0年12月11日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房资规听告(202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退还在房县红塔镇高碑村四组非法占用的2716.65平方米的土地;
2. 依法拆除你单位在房县红塔镇高碑村四组非法占用的2716.6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 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81499.5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