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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谭山镇兴达石材加工厂非法占地案

索引号
01108086X/2022-607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07日 09:36:14
发布机构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基本案情:2017年6月,郧阳区谭山镇兴达石材加工厂未尽批准,擅自占用谭山镇严岭村集体土地6588.5平方米建设厂房,其中耕地面积4697平方米,林地面积189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67平方米,所占地类为耕地及部分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办理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情况:2020年9月17日,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谭山镇兴达石材加工厂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2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郧资规执告〔2020〕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郧资规执听告〔2020〕46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0年11月18日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郧资规执罚〔2020〕46号)。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15日内把非法占用的658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谭山镇严岭村集体;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为867平方米的石材加工车间,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8885元。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只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义务,未履行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义务,2021年5月8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郧资规执催〔2021〕9号),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