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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6X/2022-607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08:56:01
发布机构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湖北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地质勘查和测绘作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按《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的职能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查和测绘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单位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第六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消除安全生产管理死角和盲区,实现全员、全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第七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从事地质勘查和测绘活动,应当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安全技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野外生存、安全生产知识,熟悉野外作业地区各类风险和防范措施,牢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开展野外作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在森林、沼泽、无人区等危险性较高的区域开展野外作业,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项安全教育和物资保障,尤其要配备必要适用的应急通讯器材,提升野外生存和自互救能力。鼓励聘用当地向导,禁止单人进行野外作业,首次在新区域开展野外作业人员应与有经验人员结队,野外工作期间,必须每日向本单位报送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临时驻地选址、防范暴雨、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和饮水、动物侵袭等风险突发事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严格落实野外钻井钻探设备安装、钻进、拆卸等环节的风险,爆破作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指引,加强爆炸物品的保管,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备。进行地下管线测量,严防有毒气体中毒、可燃气体爆炸及触电等伤害事故发生。无人机起飞前应检查并紧固各设备附件,以防掉落伤人。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生产交通、通讯、后勤保障、急救和劳动保护等装备,做好野外安全风险防范。设有野外基地的,要为其配备越野车等应急救援车辆、生命探测仪等搜救定位装备、便携式苏生器等防护装备、液压钳等救援设备,切实提高野外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做好粉尘、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特别是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电磁辐射风险的,要按规定配备防护装置,建立和完善危险报警系统,做好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在发生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时,依法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开展救援处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把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相关部署。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的作业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