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宗平、李盛朝、董勇、李盛国、吴刚五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于3月15日凌晨前往竹山县大庙乡大庙村七宝寨8号矿洞盗采绿松石矿,并于当日下午被竹山县竹坪乡护矿队员现场查获。王宗平等5人在竹山县大庙乡七宝寨矿点非法开采绿松石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和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已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情况: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3月18日对王宗平等5人在竹山县大庙乡七宝寨矿点非法开采绿松石的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4月25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竹自规告〔202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竹自规听告〔2022〕2号),王宗平等5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5月5日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竹自规罚〔202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王宗平、李盛朝、董勇、李盛国、吴刚五人违法开采绿松石矿的行为作以下处理:
责令王宗平等5人停止非法开采绿松石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意义:我县绿松石矿产资源蕴藏丰富,分布范围广,私挖盗采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且易发生安全事故,管护难度大,亟需采更为有力的举措予以打击遏制。为进一步强化绿松石矿资源开发利用,竹山县由县政府牵头,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自规局等多部门实施联合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故对王宗平等5人首次非法开采绿松石矿的行为,我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将其作为违法行为记录,告诫切不可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也为以后可能的涉刑移送提供依据,以有效发挥执法打击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