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申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加强项目监管,避免房屋建筑消防工程出现未审先建、未验先用等违法行为,持续推动房屋建筑建设阶段消防领域健康发展,特提醒各相关单位以下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特殊建设工程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在此环节前,各县市区住建局可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许可办理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未审先建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
三、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后,依据工程类型应及时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未验先用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住建局应依法依规处理。
如不按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等事项,由辖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纳入湖北住建信用评价。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