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现对你单位2024年9月29日提交的惠泽公园1号(二期)项目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一、审查内容
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使用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数 | 高度 (m)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住宅楼 | 框架 | 住宅 | 一级 | 24 | 2 | 73.85 | 13103.42 | 4969.26 |
总计(地上+地下) | 18072.68 | |||||||
其他 | 1.室外设计有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本项目一次火灾同时使用消防用水总量为360m³,在该项目一期7#楼地下室设有有效容积不少于360m³消防水池一座,在7#楼楼梯间屋顶设置有效容积为18m³的高位消防水箱,满足本项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均利用一期现状条件; 3.消防用电为一级负荷; 4.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建筑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
经审查,该工程申请资料齐全,原则同意十堰市展图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审查意见。
二、注意事项
(一)程序合法
经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按程序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对于装饰装修工程若结构、平面布局、出入口等发生改变应经过原主体设计单位复核同意,并按程序报批;该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验收。
(二)工作要求
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组织施工,对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将依法查处,施工过程中若有较大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与施工进度适应的临时消防用水和灭火器等,施工现场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正在施工的建筑内设置工人宿舍,不得用易燃彩钢板搭建工人宿舍和项目部。
(三)法律责任
1.法律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
2.根据《消防法》(2021年修改版)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四)其他事宜
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职能部门要求实施。
三、说明事项
该意见书不能作为开工依据,当项目周边地形地貌,建设条件发生改变时,应按新的设计图纸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