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收费项目和标准

索引号
01108086X/2024-2601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15日 16:20:00
发布机构
财务科
文号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标准批准依据备注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其中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补证收取)《民法典》《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减免相关情况不动产登记费。
2土地复垦费
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3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属于企业原因造成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    
4耕地开垦费使用其他耕地的,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减免相关情况耕地开垦费。
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旱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亩5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合计确定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鄂自然资发〔2020〕33号)
5土地出让金①协议出让:协议价格;
②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价格;
③划拨转出让:依评估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6罚没收入①非法占地:5-30元/平方米;
②非法转让:有非法所得的按非法所得的5-50%,无非法所得的按5-50元/平方米;
③非法出租集体土地:有非法所得的按非法所得的5-20%,无非法所得的按5-50元/平方米;

④破坏耕地:土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⑤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⑥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拒不办理的按5-30元/平方米;

⑦改变土地用途:5-30元/平方米;

⑧不按规定时间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