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45号令)、《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16号)、《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45号令)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对以下地块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现将协议出让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公示时限内接受意向用地申请。接受意向报名地点: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利用科。
一、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 地块 编号 | 土地界址与空间范围 | 土地使用条件 | 出让年限(年) | 备注 | ||
宗地位置 | 宗地面积(㎡) | 规划 容积率 | |||||
1 | 十资规(协)2022-5号 | 林荫大道 | 2020.00 | ≤0.5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充电站用地) | 经营性用地40 | 属东风八万辆基地建设占用的置换地。符合省政府45号令第38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的规定,按“等价值置换”方式进行补偿。须持与茅箭区协调服务东风商用车公司八万辆重型车新基地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还建协议书报名。 |
二、公告时限
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
三、意向用地者申请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对本公示所列地块有意向的单位(被联合惩戒的除外),请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不接受口头和电话申请。
接受意向报名地点: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16室
联系人:资源利用科
联系电话:0719-8102823
四、意向用地者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1.意向用地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信用信息(信用中国)概况(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 该地块属东风八万辆新工厂建设占用的置换地,须持与茅箭区协调服务东风商用车公司八万辆重型车新基地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还建协议书报名。
五、供地方式
在上述地块出让计划公示时限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