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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绿色低碳安全发展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6X/2024-24489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17: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各县市区、武当山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区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绿色低碳安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根植绿色发展理念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矿产资源必须保障供给,提供支撑;科学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适度开发,集约节约、高质高效的基本思路。能不开发的矿产资源,原则上以保护为主,不要开发;确需非开发不可的,必须高质量高效益开发;要在安全、生态的前提下实现有序开发,在开发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做到保障发展与保证安全、保护生态三不误。

二、明确绿色发展目标

采矿权数量大幅减少。到2028年,全市在库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50个以内,有效期内采矿权60个以上,正常生产矿山20个以上。

转型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铌钽稀土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资源基地做深做实;矿泉水绿松石等优势矿产高效开发,形成特色;在产矿山中(含阶段性停产)大中型矿山占比达到50%以上,“小散乱”格局根本改善;建成一批绿色矿山。谱写资源储备保障有力、开发有序、集约节约、环境美好的矿产资源绿色低碳安全发展新篇章。

矿政改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矿产开发秩序明显好转,严重违法现象基本消除。

三、着力优化空间布局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全市资源禀赋,在北部片区(郧西、郧阳、丹江口、张湾)着重以钒、石英、金属矿产勘查和石材开发为主,南部片区(竹山、竹溪、房县)以铌钽稀土矿勘查和绿松石、矿泉水开发为主,逐步形成两郧建筑石材集中开采区,两竹绿松石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铌钽稀土战略性矿产地质找矿勘查区和建筑石材产业、绿松石产业、水产业等“三区三大”空间布局和产业格局。

四、加大地质找矿力度

重点加大钒、石英等市场紧俏矿产,特别是铌钽稀土等战略性矿产的找矿力度,谋划建设千亿级矿业产业,做深做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基地。一是圈定铌钽稀土矿产资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不得新设矿权;二是加大地勘投入,提升勘查工作程度,促进资源增储上产;三是加强与科研单位、高校合作,组织院士、博士、专家团队,探索、研究、攻关铌钽稀土矿选冶加工工艺,指导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五、严格采矿权审批准入

编制采矿权审批准入负面清单,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矿产资源开发“三区两线”(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城镇规划区周边,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湖岸线可视范围)、矿产资源规划和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管控要求的,一律不得准入。对新立矿业权出让提前介入,地质储量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组织评审,除地质找矿项目、县以上重大项目外,未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不得评审备案地质储量报告。加大僵尸矿权、小散乱矿山注销关闭力度,新立采矿权实行销二增一、增减挂钩,即每注销两个以上过期采矿权,方可新设一个采矿权;矿业权人申请注销矿权的,退还剩余储量对应的矿业权收益。禁止新建煤矿,对现有煤矿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六、严格开采和安全管理

实行综合勘查评估出让,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勘尽勘,应采尽采,综合利用;对共伴生矿种实行综合勘查评估出让,以便合理确定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安排开采时序;禁止大矿小开、富矿贱开、多矿单开,严格防止矿产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合理划定矿区范围,普通建筑砂石料采矿权设置,原则上以相对独立或容易分割山体、区块为单元确定,禁止以山脊为界划定矿区范围,以减少开采后形成高陡边坡;矿山开采后尽可能形成新增土地、林地或建设用地;矿区范围划定后,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实地踏勘、确认。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开采设计,实行台阶式、削顶式开采,杜绝“掏脚式”、一面墙开采。严格执行矿山开采“三时”(适时测量、定时绘图、及时预警)测绘制度,及时预防越界开采;露天开采矿山要明确标志,埋桩定界。采取湿法开采和湿法加工选矿、封闭式选矿、堆场堆料覆盖、矿区及生产生活区裸露地块绿化、及时喷淋洒水、车辆冲洗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对废弃矿洞、井巷特别是绿松石矿山,实行造册登记,全部封堵;对应封未封、封而不牢、造成安全事故的,从严倒查,追究责任;绿松石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要回填封堵,方可闭坑。

七、推动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采矿权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要义不容辞扛起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采矿山,修复生态,保护环境。要加强和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确保方案合规可行。要督促采矿权人依据经审查通过的生态修复方案,结合矿山建设和开采进度,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矿山生态修复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对于拟关闭矿山,在矿山关闭注销前,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在按时按质完成修复任务的基础上,出精品,做示范,可复制。

八、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

在产矿山两年内要完成绿色矿山创建,要逐个矿山下达限期创建督办通知书,告知主体责任义务,倒排工期,两年内完成创建;采矿许可证过期需要延续的,在承诺两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创建的前提下,同主管部门签订绿色矿山创建合同后,延续两年,两年内兑现承诺的,可再继续延续;新建矿山要将绿色矿山创建纳入出让合同和出让公告内容,两年内投产,投产后两年内完成创建。大中型矿山要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小型矿山先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级。创建绿色矿山的,采矿权延续时,可根据出让合同和矿山规模,延续时间取最长时间;未按要求创建绿色矿山的,按照违约失信处理,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违规办理的,从严追究责任。

采矿权许可证期满需延续的、阶段性停工停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暂未办理到位的矿山,可先开展矿容矿貌、矿区生态环境整治等采矿环节外的必须创建事项,一旦手续完备,全面投入创建。

已命名市级绿色矿山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绿色矿山标准重新组织评估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择优推荐至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以后不再创建市级绿色矿山。

到2028年,全市在产95%的大型矿山、85%中型矿山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标准。

九、严格矿产资源执法监管

充分应用信访投诉、卫片核查、实地巡查核查等手段,及时发现线索并快速有效处置;加大巡排查的力度和频次,特别是绿松石等私挖盗采现象严重的地方,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务必做到应查尽查,案件应结尽结;实行一案双查,查究违法主体责任的同时,严查执法监管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和完善矿业权人联合惩戒制度,要明确联合惩戒的具体违法类型、程度,具体惩戒措施和惩戒主体,研究联合惩戒信息自动推送、归集、提取以及信用修复,解决哪种违法情形需要联合惩戒、由谁来惩戒、怎么惩戒等问题。

十、加强矿政管理改革

实行“净矿”出让,采矿权出让前置手续办理、土地林地补偿等前期工作到位后方可出让,力求做到“摘牌即发证、进场能开工”。改进和完善现有制式出让合同内容,原则上,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后,矿山关停不再延续;因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受让储量未开采完毕需要延续的,必须先续签出让合同,再延续采矿许可证;未续签出让合同的,不得延续。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事项,要纳入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内容,实行行政手段和出让合同双重约束管理。逐步开通县级矿产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挂牌出让登记的采矿权,可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规范协议出让范围,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合理设置采矿权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在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包括深部、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300米左右夹缝区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除外)。扩大矿产资源压覆免予评价范围,在现有免压覆评价矿产资源的基础上,经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勘测定界、公开公示后,在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项目的,不再做矿产资源压覆评价报告,免予评价。合并采矿权出让论证事项,将采矿权出让市级论证环节前置,与部门联合踏勘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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