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落实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文件宣传,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度、标准和规范。
(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六)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审批管理工作。组织拟定规划区外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制度;负责规划区内工业园区和规划区外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审批管理。
(七)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编制监督实施辖区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八)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实施规划区内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和规划区外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规划区外土地收储、供应和工业园区工业用地供应工作;负责辖区所有土地征转用资料组卷报批等工作。
(九)落实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落实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辖区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生态修复项目调查和建库以及申报实施等工作。落实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或者政府投资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和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完善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落实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落实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辖区防治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落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矿业权管理。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及规划区外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组织相应项目交地和竣工验收、供后监管等工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和规划区外执法巡查、核查、核实、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与区城市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案件查处各环节的无缝对接。
单位名称: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单位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528号
联系电话:0719-87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