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闲置土地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6X/2022-620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0日 10:08:06
发布机构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近年来,我省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增存挂钩”工作,加大存量地消化处置,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也存在政策规定不具体、处置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造成了影响。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规范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推动历史遗留闲置土地有序开发和盘活利用,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第53号令)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18〕1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历史遗留闲置土地分类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用为先”原则处置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实施达到动工开发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处置到位。

二、依法依规处置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且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催告仍未动工开发的,按照闲置时长依法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其中,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分类处置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因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处置方式。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监督转让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闲置原因消除之前,应安排临时使用。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认定的闲置土地,参照本条内容进行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适用于闲置原因消除后土地使用权人有意愿继续开发的情形。对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动工开发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同时明确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调整土地用途。适用于使用权人有意愿按照新用途或规划条件继续开发的情形。除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约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核算土地价款。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参照第(五)条方式处置。

(三)土地置换。适用于闲置原因不能消除,但使用权人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有意愿继续开发的情形。置换地块原则上应满足“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要求,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新地块价值高于原地块的,应补缴地价差。

(四)监督转让。适用于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但可以引入其他企业继续开发的情形。原土地使用权人短期无法落实项目而有意向转让闲置土地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原用途的情况下,可采取监督转让方式处置,但要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到期未开工建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内容。转让双方持转让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达到法定要求后,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对闲置工业用地监督转让的,可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五)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适用于上述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以及使用权人不同意其他处置方式的情形。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依法整体或者分割有偿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补偿。补偿额度为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增值收益的分成,其中,增值收益的分成比例以50%为基础,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经集体决议确定。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同期利息等三部分。增值收益为市场评估价格(已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评估)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补偿价款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分期兑现、约定支付时限和利息等方式进行支付。

四、依法做好查封、抵押的闲置土地处置。对司法机关查封的闲置土地,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待解封或者查封期满后继续处置。司法处置导致使用权转移的,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查封期满或司法处置未导致使用权转移的,查封期间不计入闲置期。对设置抵押权的闲置土地,不影响对其进行处置,但处置前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本通知仅适用于下发之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闲置土地。各地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细化有关条款内容;遇到国家和省里未具体规定的其他问题,可自行探索,合理确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