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茅箭区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鼓励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下空间是指室外地坪设计标高正负零以下被掩埋,且能够开发利用的空间,包括单建、连建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含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连建地下空间是指连同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统筹考虑质量、消防、应急、防洪排涝、人防等功能需要。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应当在开发利用之前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研究,制定开发利用方案,设立地下空间使用权,并保持与地上土地使用权相一致;确因城市功能等原因无法统一的,也可单独设立地下空间使用权。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明确规划条件,规划方案向社会公示,并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规划条件要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配套建设功能、规划范围、建筑面积等内容。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地上土地使用权人为其他权利人的,应征得地上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管理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七、地下空间使用权是指依法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规划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应采取分层方式设立。单建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须单独办理用地手续,连建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用地手续。新设立地下空间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八、地下空间使用权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分别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
(一)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四)除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外,其他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九、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流程,参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流程。新出让的单建、连建地下空间使用权,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出让起始价或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价款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划拨价款及土地出让金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十、新取得单建、连建地下空间使用权的项目,地上建筑物两面或三面被掩埋,规划为商业、娱乐、办公等功能且进深小于12米的,按照建筑面积的50%计入项目容积率;进深大于12米的,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属全掩埋的地下空间,规划为商业、娱乐、办公等功能的,不计入容积率。地下负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0.2的系数进行修正,地下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0.5的系数进行修正。超过地下2层的地下空间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收取土地价款。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设生产性用房的,按照建筑面积的50%计入容积率,地下车位(库)不计入容积率,不另收取土地出让金。
十一、地上建筑物已建成的项目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并参照本通知第八条办理出让手续。
地上建筑物已建成但是地下空间已经过规划审批,并将地下空间纳入地上容积率统一计算的项目,可依照《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办理规划条件调整手续,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十二、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空间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批准用途类别确定。连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使用权年限应当一致;地下空间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批准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但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地下车位(库)的出让年期、使用年限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主导用途使用权的起止时间和使用年限保持一致。
十三、依法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经登记后,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进行转让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转让后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批准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符合的,应当有偿使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符合转让条件的方可转让。
十四、除商业、住宅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库)外,其他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或销售,确需分割的应按分割登记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得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或销售。已经办理过权属分割登记的,维持原登记权利;已经分割登记给业主的,可以依法转让,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载明。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解释权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通知印发之前出让的项目参照2021年4月20日印发的《关于鼓励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的通知》执行。本通知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