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9号建议的答复
陈希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被征地村集体预留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对我市失地村集体发展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对我们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解决失地村集体发展用地问题,也是省、市、区政府和国土部门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针对您提出的给被征地村集体预留地的建议,我们对十堰市预留地的政策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2009年之前,为了解决被征地村长远发展的问题,我市很多地区都采用了预留地政策,但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问题,多次被上级要求整改,致使2009年市政府紧急叫停了这一政策。
为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的保障机制,2017年,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多年土地管理实践成效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表述为“有条件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物业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经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等。目前,省国土资源厅为修订《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正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的修订焦点向基层国土部门征求意见,其相关表述为“通过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物业,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纳入相应的医疗、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此外,从2017年开始,省政府就出台《关于留地安置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表述为“对留用地总规模一般不得超过规划期内城镇建设用地新增规模的8%、留用地申报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度土地计划的10%。留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商业、工业项目开发经营,但严禁用于商品房开发。留用地除自主开发外,还可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经营,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留用地不得用于进行抵押或担保”等。根据我市市情和工作实践,我局已提出多条修改建议。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留地安置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明确了新的预留地政策后,我们将认真依照执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根据张湾区红卫街道炉子沟村实际情况,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彻底消除危房户住房安全隐患,因现行“留用地严禁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政策限制,建议采用“增减挂钩”政策解决问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例如农村危旧房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根据增减挂钩相关政策,在坚持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拆除农村危旧住房,将其复垦为耕地,并在符合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上,合理选址建设新农村安置区,这一拆一建所得出的耕地面积差额即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该指标获得的收益,可用于农村危房户安置、改善村民居住和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最后,真诚欢迎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虚心接受您的意见,主动接受您的监督,更好地履行国土部门职责,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