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
王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办理不动产证的建议》收悉。此建议将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起到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加大研究力度,在严格管理、规范执法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各方权益。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该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所以,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地下建设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提条件。避而不谈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将土地权利设定为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我市相关政策
鉴于国内没有统一的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具体政策,为回应企业和业主维权诉求,解决已有地下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在广泛调研、借鉴各地做法的基础上,2018年,我市研究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45号),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其中,“地下建筑经批准为商业、娱乐、办公、管理等功能的,按规划部门确定的计容标准(一般以建筑面积按0.5的系数)折算计容面积与地表同用途之楼面地价之积计收出让金”,实现了与我市规划技术规定的对接;对地下车库,按照优惠让利、鼓励深层开发地下停车空间的原则,取外地做法的较低标准,“地下车库(位)按地面主用途对应基准地价的楼面单价的20%收取,负二层按负一层的一半收取,负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出让金”。为此,我局组织概算了各种情形下补缴标准,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解决地下建筑利用和登记的办法。
为了推进实施,我局出台了《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政办发〔2018〕45号文件精神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部署。
三、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处理这些问题时,遇到了一些困难:虽然很多单位和个人支持这项政策,但部分开发企业不愿意支付已经很低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企业提出可以由业主支付或业主转让时支付,部分业主提出既然支付了远高于房价的单价,开发企业就应该提供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下车库,部分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是长期租赁合同,而不是买卖(转让)合同,手续办给谁争议很大等情况。
四、工作推进情况
今年6月,《自然资源部关于依法规范城镇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能够证明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建造的地下车位,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地下车位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历史遗留地下车位登记。建设单位已处分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按本意见和不动产登记法规政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此,我们已经提出建议,希望自然资源部进一步明确对历史遗留地下车位登记的优惠政策,为各地妥善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政策依据。
近期,我局已报请市政府批准,正在组织部分地下停车场用地公开供应,为公开、公平、规范、有效利用地下空间,构建统一的市场创造条件。同时,考虑到十政办发〔2018〕45号文件执行以来出现的新问题,市政府已组织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其中包括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以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政策,充分考虑历史原因,维护各方权益,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是此次调研的重点。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