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343号提案的答复

撰写时间
2018年07月04日 11:34:43
来源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
市自规局-办公室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343号提案的答复

市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建设用地变更容积率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就贵单位提出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早期出让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未对容积率进行约定或容积率约定不明确,造成宗地初始容积率认定困难。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有的地块在没有规划条件下直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少数企业改制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时是以宗地现状评估地价并缴纳土地出让金;部分划拨转出让土地未约定容积率。

二、工作情况

因国家上位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且初始容积率的高低直接决定后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数额,为化解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确保国家土地出让金不流失,规划、国土部门进行了反复沟通协商,并向市政府专题汇报,目前正按以下原则积极化解此类问题。

1、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没有任何约定或约定条款无法落实的,市国土局已梳理类似共性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约定为“依据控规”,且控规有容积率指标的,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合同签订时间、控规版本及项目开发指标合理确定原始容积率,报政府审定后执行。

3、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约定与政府协议有关的,我局已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安排法制办牵头,商签订协议单位、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后确定。

4、涉及违法占地的,由市国土局先依法依规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

三、下一步打算

目前,国土、规划部门已逐步化解了一批用地遗留问题。今后规划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土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一方面继续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工作,另一方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土地出让关,避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

最后,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十堰市规划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