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的答复

撰写时间
2022年08月05日 14:24:36
来源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
市自规局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的

答  复

民进十堰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切实推进中心城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综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规范规定

(一)配建指标规定。

2018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以下简称《设计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按照相关规定,居住区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及居住街坊四级,其中:五分钟生活圈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12000人,住宅户数为1500—4000户,住宅建筑面积为15万—40万平方米。当居住区规模达到五分钟生活圈规模时应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用地面积为5240—7580平方米(7.9—11.4亩),建筑面积为3150—4550平方米。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机制,2020年7月,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印发施行,试行期一年。

(二)配建要求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对于须配建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土地竞得人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责任及义务,并在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等控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与城区政府的沟通,每季度将须配建幼儿园的地块出让情况告知相关区政府;土地竞得人应及时持出让合同至辖区教育部门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达到配建规模的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幼儿园配建文件及规范,及时征求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规委会审议,并通知其全程参与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移交程序规定。

住建部门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进行监管落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并联系项目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专人全程参与、跟踪监管。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住建部门要约谈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置。对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且不按时整改到位的企业,住建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住建部门(房地产服务中心)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备案证时,配套幼儿园主体应按要求封顶,并告知教育部门。

(四)不动产登记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自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移交属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包括与幼儿园资产相关的档案资料(如竣工图纸和房屋保修书等材料)。对建而不交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督促办理。

县级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将所接收的幼儿园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国有资产登记核算。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将配套幼儿园房屋及其用地直接登记到县级教育部门名下。

二、幼儿园配建、移交工作情况

2020年8月,我局结合《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起草《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时,将幼儿园配建纳入规划条件强制性指标,要求将幼儿园配建作为建筑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将幼儿园实际配建情况纳入竣工时核实核验清单。

我局严格依据《管理办法》及《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执行:1.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幼儿园配建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及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之中,要求幼儿园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2.建筑方案审查阶段,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的约定,同步致函征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明确幼儿园配建位置及面积后提交规委会审议。3.建设工程许可阶段,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求,将幼儿园纳入首批核发工程许可。4.建设工程验收阶段,严格依据规划建筑方案及规划工程许可,对幼儿园位置和面积进行核实。要求开发企业与教育主管单位签订移交协议,未移交到位的项目不得核发核实证,确保移交到位。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幼儿园起配标准较高。按照国家《设计标准》规定,当住宅区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或住宅户数达到1500户时,应配套建设幼儿园;而我市《管理办法》要求,当住宅区建筑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或住宅户数达到1000户时,必须配建幼儿园。我市小区配建幼儿园对应的住宅区建筑规模下限及小区人口规模远低于国家《设计标准》。对于起配下限,市教育局认为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以上,是国家对地方政府的硬性要求,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不足10%,急需补短板。住宅区建筑规模达10万平方米就要配建幼儿园,虽然客观上有利于补齐幼儿园缺口,但从长远看,容易造成幼儿园闲置,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已有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我局提出诉求,企业对幼儿园移交积极性不高。

(二)《管理办法》之前已配建的幼儿园移交艰难。在《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之前,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时未约定需无偿移交幼儿园,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多数已作为民办幼儿园运营,移交无法律依据,协调工作难度大。

四、下一步工作

2022年6月,市政府印发《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当新建城镇住宅区建筑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或住宅户数达到1000户以上时,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用地面积为2700—6750平方米(4.1—10.1亩),建筑面积为2160—5400平方米。同时,我局将“规划验收时幼儿园同步验收,幼儿园未配建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规划验收,相关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

我局将按照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要求继续做好新建小区幼儿园配建与移交工作,并将配合教育部门和区政府引导原已取得土地的开发企业进行幼儿园移交。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