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23号提案的
答 复
韩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提案》收悉。经综合市民政局、市住建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我市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培育典型、点面结合的思路,着力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运营。截至目前,全市社区174个,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71个,覆盖率98%。
一、《十堰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35)修编》的主要内容
规划背景:编制养老专项规划为十堰“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围绕“经济倍增、跨越发展”目标,加快建设“三中心三城市”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持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科学指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建设,促进十堰市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规划原则:以人为本,适应需求;因地制宜,完善标准;整合资源,综合利用;统筹平衡,差异配置;合理空间匹配,就近布局;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以此指导本次规划的编制。
总体目标:建成全面覆盖、城乡统筹、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医养康养结合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形成老年宜居的环境。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规划传导建议:构建规划协调传导体系,落实上位规划要求,规划形成机构养老设施布局“一图一表”基础信息库,建立与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及土地储备等多层级规划的协调传导体系,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和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
二、规划实施情况
我局认真落实《十堰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中要求的“新建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会同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十堰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并配套制定《十堰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流程》,在办理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且不得拆分,建成后产权须无偿移交给市民政部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按照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区每百户20平方米配套规划建设养老活动用房及每处建设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的要求,鼓励采取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全面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二)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并加大政策扶持和技术指导力度,为医养融合发展提供土地支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推进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链接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供给信息,有效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定制服务,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辅具配置、医疗健康、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加快推行没有围墙的“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努力构建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持系统。
(四)我局将加大养老项目建设服务力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为养老项目落地提供政策扶持和用地保障,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目标。
(五)加强政策供给和用地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精神,明确职责,下一步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关于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实施。继续加大养老项目建设服务力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为养老项目落地提供政策扶持和用地保障,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目标。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