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3〕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1月5日
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打通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存在的堵点,推动全市经济稳健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力争2023年全市新增贷款250亿元,高于全省目标增速,普惠小微贷款新增60亿元以上,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将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放“首贷”、降低“首贷”利率等指标纳入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公开招投标评价体系,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拓展对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业务、降低“首贷户”利率。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各级财政对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1%的一次性贴息补助。积极对接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加快推进十堰市武当产业基金运作,形成省、市、县联动效应,运用财政资金引导撬动,发挥国有平台招引作用,围绕我市“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集群,重点推进十堰深高投汽车基金、十堰北创绿色低碳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等子基金的设立工作。落实省、市促进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北交所上市,对在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的,市级财政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募集资金总额再分档奖励。
二、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市产投集团与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合作,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持续落实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完善市对县(市、区)政府农担贷款风险准备金补充机制、农担风险分担机制和农担考核奖励机制,提升服务小微市场主体、“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融资增信实力。进一步完善优化“产业升级贷”“财政科技创新贷”“助企纾困贷”“绿色发展贷”等新型政银担融资担保业务和财政贴息政策,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和扩大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困难行业纾困基金政策覆盖范围,市级财政统筹省对下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给予奖补支持。延续执行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落实省级财政对确权积极、促成贷款成效好的核心实体企业给予单户最高200万元奖励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
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行“五证同发”审批模式。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再利用的方式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情况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老旧、废弃、空闲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允许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一年内且预售前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支持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将个人创业者担保贷款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小微企业额度从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稳岗稳产。对主城区春节期间不停产(2023年1月21日-1月27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坚守岗位的生产一线员工,发放不低于500元/人的一次性稳岗留工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六个一批”送温暖慰问活动,走访慰问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劳模工匠、一线职工、防疫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五、激发企业创新能力。对接争取省科创天使母基金支持,精准服务全市初创期科技企业。加大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全面落实我市科技强市奖励政策,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围绕“卡脖子”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从2023年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由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且“一主四优多支撑”项目不低于全部项目的70%。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级加大直接奖补力度,对其研发费用年度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加大省级科技创新券争取力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加快发展。
六、促进数字技术为实体经济赋能。争取省级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激发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内生动力。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搭建专业化平台,提供特色化服务,打造工业互联网生态。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打造新型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形成生产单元广泛连接、信息(IT)运营(OT)深度融合、数据要素充分利用、创新应用高效赋能的先进工厂,对获省级认定的5G全连接工厂,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按上限标准落实当地招商引资政策。对新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产业用地、专项激励政策。
七、聚焦项目建设加大投资。对接中央、省投资政策,抢抓政策调整机遇,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20亿元以上,新增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40亿元以上。加大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争取,支持中小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力度。持续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新一轮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支持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免费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技改诊断。加大制造业领域各类国家、省级试点示范企业培育,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对重点试点示范企业予以奖励。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市级财政继续安排4000万元“产业升级专项资金”,按照10倍放大规模,持续开展“产业升级贷”业务办理,按照年化2%标准给予贷款企业贴息。
八、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力度。落实《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4年)》相关政策,对燃料电池汽车终端用户加氢给予10元/kg财政补贴,对城区运营企业新增使用的城市渣土、城市物流等新能源载货汽车给予运营奖补。鼓励整车企业充分挖掘车用动力电池资源,对十堰整车生产企业使用本地车用动力电池,给予每KWh(一度电)补贴20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九、激活市场消费氛围。实施“惠聚车城•乐享生活”十大消费促进行动。全年安排10场大型消费促进活动,每场次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2023年,继续落实省分批次投放“惠购湖北”消费券政策,推动超市、商场、餐饮消费满减,带动家电和电子产品购置。对全球零售250强和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全球餐饮25强、中国商业零售百强和中国餐饮企业百强、特色名店及其他相应品牌在十堰新开设市内首店,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特色名店新开设分店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县内首店由各地自行奖励。对上述企业在十堰城区举办首发首秀活动,按其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统计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注册地址在我市城区的大型品牌连锁企业在十堰城区新开的社区便利店按经营面积和服务质效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对在我市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规模在100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的展览项目,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十堰的展览及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在省奖励基础上,市县再按省奖励金额另加50%奖励。
十一、延续汽车促消费活动。坚持“需求拉动先行、供需双侧发力”,优化调整我市省促汽车消费政策,延续补贴政策至2023年3月底。扩大政策支持范围,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十堰整车企业生产的商用车在省外实现终端销售,并实施返利促销的,市财政按50%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单车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政策实施期内十堰辖区内购买十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申请车贷的消费者(含经营性企业),按其实际车贷金额,给予2%的一次性贴息补助,单车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2万元。将二手车经销商纳入“助企纾困贷”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十二、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积极参加省“百团千企走出去拓市场抓订单”活动,组团赴境内外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对接、业务洽谈等活动。对企业参展费用较高(境外展10万元、境内展5万元以上)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在国家、省级外经贸专项补贴的基础上,按境外3万元/次,境内1万元/次,给予补贴。支持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对当年新开口且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对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存量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增量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对省商务厅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奖励。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保费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奖励。
十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统筹奖补资金争取力度,争取专项资金不少于3亿元。建立完善“人-房”和“房-地-钱”机制,落实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切实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推动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落实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保障政策。新增工业项目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至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四、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积极争取省级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物流体系通道、枢纽体系和平台建设。落实《十堰市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争取省高速公路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5%基本优惠加9折通行费优惠。落实机场新开客运航线培育期航线补贴和民航业货运航线奖励政策,争取新开的国际国内全货机货运航线、机场引进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机场货邮吞吐量增量、货代企业国际出口货邮量、重大国际货运航线等奖励政策。稳定北、上、广、深等重点城市及经济发达城市的航线,保留客源稳定的现有航线,恢复客源充足稳定的历史航线,根据季节特点灵活新增旅游城市的航线,加强与旅游局、旅行社及航空公司之间的沟通联络,支持旅行社申请航空旅游团队机位。
十五、支持旅游业“引客入堰”。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行分档奖励,对凡注册地在十堰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以包机、火车专列、高铁(动车)、包车等形式,组织市外游客(免票人数除外)入堰旅游,在本市住宿2晚或2晚以上,游览3处或3处以上A级旅游景区,按单团给予奖励。
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继续对新能源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2年9月1日起,对于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年,对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相关措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发改委牵头督导落实,相关政策资金落实除已有明确资金渠道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