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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多测合一”改革 优化测绘运行流程指引》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6X/2024-5528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市行政审批局、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自发【2022】1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2日 15:08:21
效力状态
失效

各县(市、区)武当山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科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6号)文件精神,为大力推行“多测合一”改革在我市落实落细,现将《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多测合一”改革优化测绘运行流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28日

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多测合一”改革优化测绘运行流程指引

为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6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209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多测合一”。

一、全流程实施“多测合一”

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开展“多测合一”服务。项目全流程,包括报批和许可、建设施工、不动产预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

二、规范测绘事项和测绘成果名称

(一)报批和许可阶段

涉及测绘事项1.地形图测绘,出具《××单位××项目现状地形图测量成果》,服务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审批。

涉及测绘事项2.土地勘测定界和不动产(地籍)测绘(合并进行测绘),分类出具《××单位××项目土地勘测成果》《地籍测量成果》,服务土地供应(划拨、出让)、不动产登记(交地即交证)。

涉及测绘事项3.拨地测量,出具《拨地测量成果》(由政府委托),服务政府交地环节。

(二)建设施工阶段

涉及测绘事项4.放线测量,5.验线测量,出具《放线测量成果》《验线测量成果》(由政府委托)。

(三)不动产预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

涉及测量事项6.不动产预测、7.规划条件核实测量、8.土地核验测量、9.人防核实测量、10.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测量、11.地下管线工程核实测量、12.不动产实测,出具《××单位××项目不动产测绘报告(预测)》《××单位××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土地核验测量成果》《人防核实测量成果》《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实成果》《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和《不动产测绘成果(含地籍和房产)》;服务工程建设完成后不动产预售、各类核实核验和不动产登记。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许可、预售、验收、登记涉及单位按此规范测绘成果名称,制定材料清单并收取相应资料。

三、优化测绘运行流程

(一)政府购买服务,降低企业负担

十堰城区320平方公里1:1000地形图更新已于2020年6月完成。自2020年7月1日开始,十堰城区所有报建项目(含选址、用地、规划许可等)所需地形图成果,若现状没有发生变化的,经办科(室)可直接从此次更新成果中调用,建设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二)自主选择、一次委托、多测合一

按照同一阶段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原则,在报批和许可、预售、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阶段,鼓励建设单位从《十堰城区“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名录库》中自主选择,对同一阶段或全流程,可一次性委托一家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相应测绘事项,测绘成果供相关主管部门管理使用,避免同一阶段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

(三)“一测多用”,全方位服务行政审批和“多验合一”

有资质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在测绘前应充分收集报批前、行政许可后及房产销售、房产预测等各项测绘成果,对建设项目审批涉及测绘事项,采取“分阶段测、分类计”方式,出具规范成果,服务行政审批工作。

对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多个测绘事项,采取“一次测、分类计”方式,通过对同一现状用地和建筑物实地测绘,按照各类技术规范,获取相应数据,并分别出具相应测绘成果(按本文件第二条测绘成果名称),实现“一测多用”,为联合验收提供第一手测绘资料。

(四)“多测合一”与“多验合一”有机结合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和许可受理窗口、联合验收综合窗口,在受理审批、联合验收资料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委托测绘单位开展“多测合一”,获取各类审批、验收所需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含电子成果)作为审批、联合验收必备材料,并通过审批、联合验收系统平台推送至各职能部门,各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四、成果共享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增加“多测合一”模块,“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含测绘电子数据)与审批、验收资料同步流转、同步入库,并在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销售、验收、登记各部门间、业务间共享互认,实现“多测合一”“一网通办”。

五、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定期公布十堰城区“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名录库,开展“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要求测绘单位严格执行各类标准规范进行规范作业,建立对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将另行制定)。各审批、验收、登记职能部门、各收件窗口在使用测绘成果时,应对照《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和本文件规定,对测绘报告规范性同步进行审查,报告合格方可收取使用。

六、加快推进各县市区“多测合一”改革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牵头组织本地行政审批、住建、城管执法、人防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多测合一”运行流程,加快推进“多测合一”改革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