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细化落实〈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操作流程图(2023年版)〉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质效,降低企业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针对社会投资类项目推行“用地清单制”。现将《十堰市社会投资类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0日
十堰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鄂自然资函〔2023〕522号)精神,以“降成本、优环境”为核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探索推行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服务项目“拿地即开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商服用地出让,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工作内涵
“用地清单制”指在土地供应前,由政府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项目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评估或普查事项。
全面推行由属地政府主导的区域性统一评价及现状普查,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用地清单”。实施评估、普查的区域在“用地清单制”实施前已开展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仍处于有效期内并符合当前管理要求的评估事项,无需重复开展;经批准的评估普查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或发布了新的行业技术规范,负责进行评估、普查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原评估、普查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三、工作目标
按照先试点探索,后全面推行的总体要求,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在省级以上的工业园区开展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试点;2024年,所有工业园区全面实行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净地”供应。“用地清单制”项目出让前,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项目动工开发“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二)开展现状普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进行普查,明确普查标准,形成普查意见清单(见附件1)。已经开展普查并经主仍处于有效期内且符合当前管理要求的普查事项,无需重复开展。
(三)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发区(工业园区)对园区内规划环评、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形成评估评价清单(见附件2)。经论证且有该事项审批管理权限的部门认定意见,可以免评。已开展专项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仍处于有效期内且符合当前管理要求的评估事项,无需重复开展。
(四)建立“用地清单”。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依职责,建立含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洪水影响等审批事项的“用地清单”(见附件3);各部门依职责,将“用地清单”审批意见反馈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若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及出现新的行业技术规范,各地应当对原评估(普查)结果进行复核,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新“用地清单”管理意见,在供地时一并提供给用地单位。
五、工作程序
(一)明确供应地块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拟供应地块宗地位置、不动产单元代码、规划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上传至“用地清单”信息系统,发送至各相关部门。
(二)提出管理意见。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提出审批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通过“用地清单”信息系统以附件方式上传反馈。
(三)形成“用地清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批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的“用地清单”。
(四)交付“用地清单”。“用地清单”作为土地供应附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各相关部门在项目后续审批、验收等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应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六、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并组织辖区供地权限内“用地清单制”的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相关意见,督促指导第三方机构完成区域评价和现状普查工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拟供地区域(宗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拟供地区域节能评价及供电领域有关保护措施,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供地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对象、排水(生活污水)、管廊(地下综合管廊)等有关保护措施,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涉及商服用地的,应提供建设条件意见。
(四)水利湖泊部门:对拟供地区域(宗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等,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五)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拟供地范围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地上(下)文物保护等,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六)生态环境部门:对拟供地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规划环评及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七)应急管理部门:对拟供地区域(宗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八)林业部门:对拟供地区域古树名木保护,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九)气象部门:对拟供地区域(宗地)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十)国防动员部门:对拟供地区域(宗地)人防工程,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十一)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拟供地区域(宗地)周边供水(节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现状、连接点及连接设计,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十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拟供地区域(宗地)周边通信基础设施、连接点及连接设计,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
(十三)行政审批部门:保障“用地清单”信息系统、市工改系统、各相关部门(单位)业务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共享清单信息,加强部门协同,简化后续审批。
七、强化组织领导
(一)实施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强“用地清单制”改革项目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联合监督、各负其责”的原则,压实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在服务企业的同时,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
(二)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明确1名联络员,专职负责“用地清单”生成和管理意见上传、信息填报等工作,及时通报评估、评价、普查、调查等工作情况,督办跟踪本单位主管事项及时办结,衔接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加强业务指导、部门协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统筹,指导县(市、区)有序推进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并及时协调解决。
(四)强化督导落实。建立“用地清单制”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质效的重要举措,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要共同做好牵头工作,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责,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调度,对工作推进不及时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确保改革事项有序推进。
附件1:普查意见清单(参考)
附件2:评估评价清单(参考)
附件3:用地清单审查表(参考)
附件1:
普查意见清单(参考)
出让部门 | ××市(县)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清单编号 | |
一、地块信息及规划条件 | |||
项目名称 | 宗地编号 | ||
宗地座落(四至范围)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
规划用地性质 | 容积率≧ | ||
出让部门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普查清单内容 | |||
出具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 |||
历史建筑保护对象、排水(生活污水)、管廊(地下综合管廊)等住建领域有关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文物普查意见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林业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古树名木普查意见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人防工程普查意见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周边供水(节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现状、连接点及连接设计提出要求 | |||
出具部门 | 经信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对周边通信基础设施、连接点及连接设计,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 | |||
出具部门 | 其他单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三、其他意见 | |||
备注 |
附件2:
评估评价清单(参考)
出让部门 |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清单编号 | |
一、地块信息及规划条件 | |||
项目名称 | 宗地编号 | ||
宗地座落(四至范围)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
规划用地性质 | 容积率≧ | ||
出让部门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评价清单内容 | |||
出具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性统一调查评价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能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水资源论证 | |||
防洪影响评估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评估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区域规划环评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气象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气候可行性论证意见 | |||
其他要求 | |||
出具部门 | 其他单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相关要求 | |||
三、其他意见 | |||
备注 |
附件3:
用地清单审查表(参考)
出让部门 | ××市(县)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清单编号 | |
一、地块信息及规划条件 | |||
项目名称 | 宗地编号 | ||
宗地座落(四至范围)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
规划用地性质 | 容积率≧ | ||
出让部门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审查意见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市综合城管执法委、林业部门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气象部门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审查部门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
审查意见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