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交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十建字[202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城市地下管理安全与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从国务院到住建部等国家部委、省、市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施工中因涉及地下管线迁改事项繁多,安全管理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盖章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2.4.3条,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五十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围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交底工作机制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地下管线的探查与保护、应急处置、处罚机制以及附则,共5个部分,29条具体制度措施。
第一部分:相关单位职责任务,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内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第二部分:地下管线的探查与保护,主要包括:落实“谁建设、谁施工、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在实现建设工程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交底机制运行的核心原则。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地下管线保护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地下管线保护第二责任人,以及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地下管线的探查与保护措施。
第三部分: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地下管线做好各类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以及在遭遇突发情况时施工、建设单位处置方法。
第四、五部分:处罚机制及附则,主要包括: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内容以及办法的开始试行时间。
四、主要特点
《通知》从本市当前建设实际出发,围绕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施工范围内毗邻区域涉及地下管线在安全防护交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和难点,提供了参考依据和技术指引,进一步提升地下管线交底的时效性、规范性、全面性,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交底工作机制相关单位的职责任务。落实“谁建设、谁施工、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在实现建设工程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交底机制运行的核心原则和建设、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以及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地下管线的探查与保护措施。对交底流程进行了细化,并就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施工前风险管控和施工过程中对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提供了流程和技术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流、资源流、信息流的承载平台和传输系统,是城市发挥其功能,实现其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发展非常迅猛,但随之而来的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各类城市地下管线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城市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学习和运用《通知》开展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地下管线周边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