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总体上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一是实现平稳转换。明确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多规合一”改革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已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再编制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法出台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就是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第二条)。
二是压减资质等级,调整资质申报条件。关于资质等级,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第四条);关于资质申报条件,调整了专业技术人员结构要求,强调要建立安全、保密、档案制度,增加对申请甲级资质的业绩要求(第五条、第六条);收紧将退休人员作为申报单位资质备案人员的要求(第七条)。
三是优化审批服务。《办法》简化了甲级资质审批程序,从需经过省级部门初审调整为直接报自然资源部审批。落实了“一网通办”要求,明确全流程电子件申报,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书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第八条)。实行了电子证照,降低企事业单位办理资质成本(第十一条)。同时,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在接件环节,认真核实申请是否达到受理条件;在审查环节,审批机关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在公示公告环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第十条)。
四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第四条)。明确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负责,并对终身负责的范围进行了限定(第十八条)。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及时更新人员信息,建立规划编制单位项目、人员与成果数据库,通过与相关部门联通数据的方式,实现对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和人员情况的动态监管,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九条)。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