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来源:     |    作者: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布日期: 2018-07-11 14:53:00     |     [大   中   小]
一、申请主体:
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双方填写、签章确认。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
⑴视单位性质提供:①《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②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③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⑵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委托代理的,需提供:①窗口人员见证的《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②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③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有《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供复印件)。
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
3、抵押物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他项权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关于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视变更情形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③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三、法规依据。
《物权法》、《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自然资源部要求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事流程:
领号:在二楼导询台领取---受理:请前往三楼B区窗口受理---登记---领证:收到办结告知短信后,权利人或受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到领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中心提供邮寄服务)
六、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十堰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价工服文〔2017〕21号)。
七、办理地点。
1、办公地点:北京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2、咨询、投诉电话:0719-8616787。
备注:监护关系证明包括:①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户口登记在一起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③收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④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