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位出售不动产

日期: 2020-07-02 17:00:00
来源: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位出售不动产

一、申请主体:

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单位电子证照共享后,无需提供、卖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2买卖合同(仅需申请人签章、签字确认)

3、契税发票(共享获得)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土地证+房产证原件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仅有《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税务部门核税材料:

⑴若所交易房屋属非住宅的,需提交:《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

⑵买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申请减免的,需提交:结婚证、户口本;

买方属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且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需提交:经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审核盖章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

3、若买方属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4、买方属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5、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的,还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及税费缴纳证明材料;

6、转让方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落宗时间)。

四、登记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1)住宅80/件,非住宅550/件。

收费依据:《十堰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价工服文〔201721号);

2)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发证的,80/件。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在线自助缴费:关注“十堰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办事大厅—综合服务—在线缴费)。

五、现场办理地点(全城通办):

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616787

投诉监督电话:0719-8616787

办公地址:北京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堰市茅箭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769015

投诉监督电话:0719-8786100

办公地址: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

十堰市张湾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519881

投诉监督电话:0719-8719001

办公地址:凯旋大道9号国瑞蓝山郡

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319106

投诉监督电话:0719-8319935

办公地址:广州路27号

六、线上服务渠道

1、十堰市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系统http://gtzy.shiyan.gov.cn/BDCYY/module/qysb/pc/login_qy.html

2、进度查询: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十堰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3、网上预约方式:湖北政务服务网、“十堰不动产”微信公众号。

湖北政务服务网二维码       

鄂汇办二维码

十堰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网上申报



特别告知:

上述登记申请材料中,因目前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处于初级阶段,可能存在信息共享不完整的情况。为避免给您带来不便,建议您将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带齐,以备不时之需。


责任编辑: 市国土局_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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