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买卖房屋“一窗受理”
一、申请主体:
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有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二)现场产生或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买卖合同;
3、契税发票(共享获得)。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1、“土地证+房产证”原件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有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2、税务部门核税材料:
⑴若所交易房屋属非住宅或者个人自建房,需提交:《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
⑵若卖方需缴纳个税,提交用于成本抵扣的相关材料(如:住房维修基金发票);
⑶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申请减免的,需提交:结婚证、户口本;
⑷买方属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且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需提交:经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审核盖章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
3、若申请人属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4、属委托代理的,需提交:窗口人员见证的《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不含房屋落宗时间)。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
(1)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十堰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价工服文〔2017〕21号);
(2)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发证的,80元/件;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3)在线自助缴费:关注“十堰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办事大厅—综合服务—在线缴费)。
2、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买方需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收费依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2]102号)第八条、第十条。
五、现场办理地点(全城通办):
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616787
投诉监督电话:0719-8616787
办公地址:北京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堰市茅箭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769015
投诉监督电话:0719-8786100
办公地址: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
十堰市张湾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519881
投诉监督电话:0719-8719001
办公地址:凯旋大道9号国瑞蓝山郡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319106
投诉监督电话:0719-8319935
办公地址:广州路27号
六、线上服务渠道
1、进度查询: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
3、网上预约方式:湖北政务服务网。
湖北政务服务网二维码
鄂汇办二维码
特别告知:
上述登记申请材料中,因目前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处于初级阶段,可能存在信息共享不完整的情况。为避免给您带来不便,建议您将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带齐,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