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
由不动产登记转移双方共同申请。在申请时可一并申请水、电、燃气过户、户口迁移、宽带及有线电视移机等业务。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现场产生,无需提供)。
2.转移双方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现场签订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属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
3.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房产证)(有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4.转移原因证明材料(以下申请材料已共享或有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
(1)个人二手房买卖。
①房屋买卖合同;
②已纳税的,提供完税凭证(原件,能共享的无需提供)。未纳税的,提供用于核税的专用材料。包括:a卖方出售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壹套住宅用房,并且取得该住宅的房产证已满5年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用于核准减免个人所得税;卖方出售的房屋属于住宅但不在县城建成区的或属于非住宅的,提供二级及以上资质估价机构的《不动产评估报告》。b 买方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家庭第一、第二套住宅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用于核准减免契税。
③属特殊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卖方为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人签署的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交易的,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划拨土地交易的批件原件;经批准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的,提交土地收益金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原件或经核实的复印件;
(2)离婚析产。
①属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双方现场签署关于确认离婚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约定;
②属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提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3)经公证的遗嘱继承。
①遗嘱公证书;
②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③继承人接受遗嘱公证书。
(4)经公证的遗赠。
①遗赠公证书;
②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③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公证书。
(5)经公证的法定继承。继承公证书。
(6)个人不动产赠与。
①赠与合同或者赠与公证书;
②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提供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材料。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权属变化需提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二)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不含落宗时间)。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除免费情形外。住宅8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发证的,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
1、《十堰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价工服文〔2017〕21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三、联动办理事项
(一)水表过户。
1.申请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拟过户的水卡编号。
2.办理时限:即办。
3.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二)电表过户。
1、申请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拟过户的电卡编号。
2.办理时限:即办。
3.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三)燃气过户。
1、申请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拟过户的燃气卡编号。
2.办理时限:即办。
3.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四)宽带及有线电视移机。
1、申请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时限:即办。
3.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五)户籍迁移。
1、申请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房屋登记类)》;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门牌号。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四、申请办理地点
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616787
投诉监督电话:0719-8616787
办公地址:北京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堰市茅箭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769015
投诉监督电话:0719-8786100
办公地址:重庆路99号汉成天地
十堰市张湾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519881
投诉监督电话:0719-8719001
办公地址:凯旋大道9号国瑞蓝山郡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19—8319106
投诉监督电话:0719-8319935
办公地址:广州路27号
五、办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