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武当山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建设单位,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了加强十堰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保障委托人和测绘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测绘中介市场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十堰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局测绘地理信息科。
联系人:陶利佳;联系电话:8687232;电子邮箱:syschdl@163.com。
附件:《十堰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十堰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堰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测绘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障委托人和测绘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包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产权登记全流程测绘服务, 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工作。
第三条 测绘中介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多测合一”业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开展“多测合一”工作的中介机构实行名录库管理。名录库分为基本名录库和示范名录库两大类。基本名录库由测绘中介机构通过自愿报名,由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合格后进入。测绘中介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a)持有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包括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专业应包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专业应包含地籍测绘、房产测专业子项。
b)在十堰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测绘单位和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未在当地注册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当地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测绘技术人员,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c)近1年内无测绘成果质量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情况。
d)近1年内无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e)近1年内无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黑名单”记录。
第五条 示范名录库采用计分制模式(计分标准详见附表)。基本名录库的测绘中介机构累计分数在60分以上,由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其纳入示范名录库。
第六条 基本名录库和示范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机制,基本名录库按季度更新,示范名录库按年度更新。
第七条 委托“多测合一”业务的业主或个人通过十堰市“多测合一”名录库自行选择进入基本名录库的测绘中介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选择示范名录中的测绘中介机构 。
第八条 测绘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开展规划核实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绿地、人防、消防等相关内容的测绘工作。
第九条 测绘中介机构及其承接项目工作人员应按“多测合一”规定的合同样本、成果报告样本,签订合同、出具成果报告。并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测绘中介机构完成测绘工作后,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成果汇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为“多测合一”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区“多测合一”名录库的管理工作。入选“多测合一”名录库的测绘中介机构在开展测绘工作的过程中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全年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在每年例行的测绘资质巡查中对照资质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网法人申报信息核对企业相关信息,若不一致,记为轻微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测绘中介机构应按照《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多测合一”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来源、招投标、合同备案等信息;测绘中介机构应加强本单位诚信建设,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到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定期根据情况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对低信用者(机构或个人)签字盖章的项目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抽查力度。引导、督促测绘中介机构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水平。
第十五条 测绘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上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 入围的测绘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从名录中除名,计入严重不良信用,且自做出该认定之日起,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测绘单位提出的“多测合一”基本名录申请。
a)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b)伪造“多测合一”成果或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批不合格情况的;
c)在湖北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征集中,一年出现2次及以上失信或连续两年出现失信被公示的;
d)一年内连续2次被审核部门或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判定为不合格(包括其它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
e)被列入湖北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的且情节严重的;
f)采用压价等方式开展恶意竞争被查处的;
g)存在其它行为,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不宜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h)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i)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j)在从事“多测合一”业务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
k)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每年开展失信次数统计,失信次数一年累计2次或以上的,将从名录中除名,不能参与第二年“多测合一”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十堰市“多测合一”名录库计分标准
序号 | 指标项目 | 计分标准 | ||||
加 分 项 | 1 | 服 务 能 力 40 分 | 近一年内,十堰市域内的测绘项目总产值,由测绘企业自行统计上报(15分) | 排名前三的,得15分;4-6名的,得10分;7-10名的,得8分,11之后得5分,没有不得分。 | ||
2 | 成果质量、档案、保密、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12分) | 有质量、档案、保密、安全生产等制度的,每项得1分;各项制度正常运行的,每项得2分。 | ||||
3 | 人员稳定性(5分) | 技术人员变化率在30%以内的(除新增人员),得5分。 | ||||
4 | 注册测绘师情况(4分) | 有常驻注册测绘师的,每人得2分,不超过4分。 | ||||
5 | 常驻技术人员数量(4分) | 人数在3-6人的,得2分;7人及以上的,得4分。 | ||||
6 | 服 务 质 量 30 分 | 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受到表彰或获奖的(10分) | 政府、部门三等奖:国家级/省级/市级,对应得:5分/3分/2分。一等奖和二等奖,按照对应等级依次增加2分和1分。 | 累计不超过10分,表彰或获奖自评定(或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
测绘类学会、协会三等奖:国家级/省级/市级,对应得:3分/2分/1分 。一等奖和二等奖,按照对应等级依次增加2分和1分。 | ||||||
7 | 测绘成果质量(16分) | 由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巡查按整体优秀/整体良好/整体合格,分别得10分/8分/5分;对抽查的项目进行质量评估,按评估结果优秀/良好/合格,每个分别得6分/5分/4分。累计不超过16分。本更新周期内未被列入抽查范围的,按照上一周期得分给分。 | ||||
8 | 用户满意度(4分) | 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多测合一”项目满意度调查中,受到客户好评的。每次得2分,不超过4分。 | ||||
9 | 其 他 30 分 | 信用记录(20分) | 列入“红名单”,每个记录得5分。 | 累计不超过30分 | ||
列入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良好信用记录,每个记录得5分。 | ||||||
11 | 社会公益性事业(10分) | 参加政府的抢险救灾或者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公益性事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每件得5分。 | ||||
扣 分 项 | 1 | 违反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10分。 | |||
2 | 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投诉,经查证后确实存在的。 | 每次扣5分,如有符合其他扣分项的行为相应累计扣分。 | ||||
3 | 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被查实有乱收费的。 | 每次扣5分。 | ||||
4 | 不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的。 | 每次扣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