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民法典与自然资源管理,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日期: 2024-05-10 09:07:53
来源: 省自然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一、《民法典》概览

《民法典》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的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本次颁布的《民法典》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二、《民法典》与“自然资源”相关要点概述

经初步梳理,民法典与自然资源管理直接相关的条文分布在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和第七编侵权责任,共计157条(该数据仅供参考)。法典涵盖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自然资源保护、土地征收等多项制度建设,为自然资源部门全面履行“两统一”职责提供了法治准则。

(一)《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

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总则编(第九条),为自然资源部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生态修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将绿色原则渗透进相应各编。如:在物权编第三百二十六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为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了依据;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在合同编增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上升到新高度;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提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责任”并确立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民法典》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

一是明确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由国家依法对海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事关国家主权的维护、军事战略、海岛的开发利用等。

二是丰富了用益物权类型。新增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一条),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为“以房养老”等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地位,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流转后,设立土地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九条至第三百四十三条)。这一规定融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体现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成果。规定住宅产权自动续期。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及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这改变了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提前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续期的由国家无偿收回之规定。

三是完善了担保物权范围。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第三百九十五条)、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二条)可以进行抵押,助力上述用益物权流转和融资;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不得进行抵押(第三百九十九条),为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可以进行抵押的做法留出政策空间。

(三)《民法典》进一步确认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将居住权与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第三百六十八条和第三百四十一条)。在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九条)新增“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在第二百四十五条新增了因“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不动产的情形,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征用不动产提供法律支持。

(四)《民法典》完善了农村产权制度。

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将社会保障纳入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措施,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纳入法定补偿范围(第二百四十三条)。删除物权法中关于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但鉴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条件尚不成熟,农房流转和处置仍面临较大障碍,且宅基地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缺乏司法处置的法律依据,故延续了担保法、物权法关于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考虑到该两项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故与土地管理法作了衔接性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为实现“同地同权同价”,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关于“民法典时代”下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建议

《民法典》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职行权提供了根本遵循,自此,自然资源管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主体,自然资源部门应切实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各项工作中,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每一个人切实感受到《民法典》的关怀;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应厘清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边界,处理好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履行“两统一”职责。

一是抓好宣传学习。要深入宣传学习《民法典》精神,树立《民法典》意识,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应及时清理,废改立,确保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沿法治轨道前行。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要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出让、使用、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平等保护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实现自然资源领域的良法善治。

责任编辑: 市自规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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