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自规征补茅公告[2020]3号
来源: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0-01-16 17:10:00     |     [大   中   小]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20]第3号(十堰市茅箭区2018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胡家村土地,征地总面积为3.9730公顷(合59.595亩),征收实施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胡家村,征地总面积为3.9730公顷(合59.595亩),其中:旱地3.3917公顷(合50.8755亩)、其它农用地0.0549公顷(合0.8235亩)、建设用地0.4453公顷(合6.6795亩)、未利用地0.0811公顷(合1.216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湖北省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被征地村位于我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该区域为I类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60200元/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
59.595亩×60200元/亩≈358.7619万元
2、旱地青苗补偿费:
50.8755亩×2770元/亩≈14.0925万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叁佰柒拾贰万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小写372.8544万元)
(三)劳动力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有关规定,乙方征地前人均耕地0.34亩/人,应安置农业人口数150人,共支付安置补偿费183.7623万元,人均安置补偿费1.2251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0年1月23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