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十自征补张公告〔2020〕13号
来源: 张湾分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0-10-10 16:19:02     |     [大   中   小]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0日发布《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20〕13号(十堰市张湾区2019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八亩地村土地。征收单位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八亩地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为0.7415公顷(合11.1225亩),其中:坑塘水面0.4644公顷(6.9660亩)、建设用地0.2771公顷(合4.156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八亩地村
坑塘水面:6.9660亩
1、土地补偿费:6.9660亩×(60200元/亩×40%)≈167741元
2、安置补助费:6.9660亩×(60200元/亩×60%)≈251612元
3、 青 苗 费:6.9660亩×5850元/亩≈40751元
建设用地:4.1565亩
1、土地补偿费:4.1565亩×(60200元/亩×40%)≈100089元
2、安置补助费:4.1565亩×(60200元/亩×60%)≈150133元
地上附着物:
经济林(挂果):42棵×150元/棵=6300元
挡土墙(干砌):76m³×108元/m³=8208元
水泥路面(厚度大于20cm):72㎡×93元/㎡=6696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柒拾叁万壹仟伍佰叁拾元整
(小写73.1530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40.1745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0年10月20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