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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01108086X/2024-54694
文件类型
意见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4〕3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17:07:07
效力状态
有效

十政办发〔2024〕3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和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统筹引领

1.建立健全规划体系。编制完善产业用地专项规划,强化市(县)域战略规划统筹引领和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支撑。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建立规划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适时开展控详规动态维护。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升效率的原则,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科学布局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用地。

2.科学适度调整城镇开发边界。以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为前提,可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等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规定六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以县市区为单位,城镇开发边界年度优化幅度不超过其扩展规模的5%。其中: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功能区不得调出,城镇开发建设用地原则上集中连片布局。

二、统筹用地指标管理

3.加大耕地占补指标生成力度。拓宽补充耕地指标生成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

4.确保入库指标的真实性。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监管,严把项目立项、验收关,及时变更地类、备案入库。

5.完善指标统筹机制。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主平衡为主、市级统筹调剂为辅。市级及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公益性养老等民生项目在县级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可由县市区政府申请市级统筹或借支。申请市级统筹指标的项目,县市区政府应按照补充耕地的面积足额缴纳费用,标准为旱地及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年粮食产能每百公斤0.5万元。历史借支市级指标的县市区,应拟定指标归还计划,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6.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耕地义务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7.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指标。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应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三、加强划拨用地管理

8.严控机关事业单位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划拨用地项目选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严控新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原则上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房屋,鼓励集中统一办公。

9.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10.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批供合一”。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在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且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的基础上,可直接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鼓励划拨转出让。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划拨项目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12.执行划拨土地价款评估制度。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四、明确招商引资准入条件

13.提高亩均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

14.执行亩均税收标准。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

15.加强工业项目投资监管。各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时应在《投资合同》中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指标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落实达产复核,督促企业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五、从严管控工业用地

16.新增工业项目一律进园区。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共享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鼓励园区内多个工业项目共建、共享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17.开展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各县市区应对园区内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洪水影响、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等八项内容开展统一评价评估。免费共享评价成果。

18.加强规模和用途管控。中心城区单宗出让面积在200亩以上或分期供应且总面积超过200亩的工业用地,应在出让前论证其用地规模合理性,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区单宗出让面积在200亩以上或分期供应且总面积超过200亩的工业用地,应在出让前论证其用地规模合理性,报市政府备案。严控工业用地改变用途。

19.推行工业“标准地”出让。各县市区应明确建设用地标准,引导企业按需拿地,为企业高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证等,落实工业项目“五证同发”,拿地即开工。

20.实施分期供地。对分期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各县市区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和生产要求,核实投资建设情况后确定下一步供地条件和规模。

21.建立企业违约责任追究机制。企业未能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进行投产、生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鼓励产业用地“增容”提效

22.推行新型工业用地(M0)出让。用于生产、研发、设计、产品测试、检验检测、勘察设计等生产功能的产业用房,和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生产服务、商务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且产业用房计容面积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70%,配套用房计容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30%的项目,可适用新型工业用地(M0)。

23.推行工业企业“增容”行动。支持“工业上楼”,鼓励企业建设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24.鼓励工业企业零地技改。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25.支持发展设施农业。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鼓励经依法许可,利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各类非耕地资源发展设施农业。加强动态监管,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新建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控设施农业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26.支持多元化点状供地。对符合国家和省明确的乡村休闲旅游、康养、民俗、艺术工坊、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加工展示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等乡村振兴项目,确需使用零星、点状分布土地进行建设,依托现有地形地貌、资源条件,对建设需占用的土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点状供地”。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规模,按其与直接服务的农林渔等生态资源空间面积进行比例控制,总体控制在2%-3%之间,但总用地面积上限不超过30亩。

七、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

27.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市场需求,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统筹安排土地收储和出让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确保出让地块权利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条件,落实净地出让。每个县市区要确保每年不少于1000亩的工业用地储备。

28.分类处置闲置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闲置土地,因企业自身原因超期未开工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对于其他法定情形,导致土地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县市区政府应主动协商收回土地。对于企业无力开发的整宗或部分土地以及司法和破产拍卖中流拍的土地,不属于应协商收回或无偿收回的,县市区政府在遵循企业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下,可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土地。

29.积极盘活低效用地。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现行政策,科学制定辖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分阶段进行盘活利用。

30.鼓励利用过渡期政策。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31.整合利用零星建设用地。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经批准可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可参照邻宗土地。

32.推行“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的,不动产可以“带押过户”。

33.推行先投后转“预告登记”。对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支持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大力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

34.优化项目区空间布局。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

35.盘活低效用地空间。对“空心村”、工矿用地等低效建设用地或城乡建设用地改造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对社会资本投资国土综合整治达到一定规模的,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发展。

36.建立项目奖补机制。对批准立项备案的项目实行资金奖补,其中基础奖补为每个项目300万元;项目整体验收后,依据评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给予绩效奖补。

九、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评机制

37.严格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耕地恢复及违法占用耕地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将作为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等重要参考。

38.强化“亩产论英雄”考评。对各县市区的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亩均税收、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GDP增速等指标考核,年度排名前三的给予1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工业园区土地开发率、土地建成率、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等指标考核,排名前三的工业园区,在扩区调区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规上工业企业亩均产值和税收等指标进行排名,各县市区排名前十的企业在金融融资、用地用能、科技创新、上市股改、技改等项目申报上给予优先支持。

十、加强土地全周期管理

39.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规范用地”原则,加强土地全周期管理。加快完善先建后验、承诺制、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企业信用评价等制度,形成用地制度标准化、清单化、格式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把好验收关、信用关、登记关。

40.突出协同联动治理。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成立市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发改、经信、财政、资建、住新、招商、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强化部门沟通协调,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县市区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指标统筹保障、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工作落后的县市区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