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名称: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7号

联系电话:0719-8102846   

24小时值班电话:0719-8102851

机构负责人:贺德斌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测绘地理信息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并维护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并负责核算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发展目标、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指导、监督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加强重点镇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管理、许可、核查、核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统筹城市设计和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工作。负责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国土空间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配合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指导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落实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统筹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工作。统筹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长期建设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统筹年度城建项目(资金)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建筑业发展,推进房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市场活动的监管。负责管理和指导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竣工验收,以及工程造价定额和建设标准定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七)负责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指导绿色建筑、散装水泥、墙体材料革新、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与发展。

(十八)负责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有关乡(镇)和村庄设计、建设发展规划工作。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乡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技术引进、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利用、新技术应用推广,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推进相关行业信息化、标准化以及建筑智能化等工作。

(二十)负责相关领域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授权对县(市、区)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跨区域重大违法问题的查处。指导相关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工作、保密等主体责任。

(二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