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名称: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7号

联系电话:0719-8102846   

24小时值班电话:0719-8102851

机构负责人:贺德斌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办文〔2024〕3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更名为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主要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生态修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城市设计管理等工作。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计划和项目管理、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建设管理、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建筑节能、村镇建设等职责。

三、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调整内设机构。

(一)增设工程质量与消防管理科(建筑业管理科)、村镇建设科。

(二)将信访科(督察办公室)更名为执法监督科(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划入法规科有关执法监督职责。更名后,主要承担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协调、执法监督、重大违法案件和跨区域案件查处,以及信访、自然资源督察、违法举报事项办理等职责。

四、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机关核增行政编制6名,核增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0日

十办文〔2019〕33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编办审核,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0日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并维护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并负责核算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发展目标、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国土空间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主要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加强重点镇的规划编制工作。

(八)负责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监督、管理、许可、核查、核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项目执法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执法检查活动,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及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区)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跨区域重大违法问题的查处。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管理市林业局。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强化自然资源督察。

(二十)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管理局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场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2.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其监管主体不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提供案件线索、认定材料、鉴定结论,出具专业性意见等,协助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与市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案件查处各环节的无缝对接。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务、文电、保密、宣传、信息、档案、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网上问政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形势分析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发布综合统计信息。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承担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巡查工作,承办自然资源违法举报事项,协调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市、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承担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专业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

(三)调查确权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拟定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市本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四)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资产核算及动态监管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拟定并监督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市国土空间规划局)。拟定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市级重大专项规划。承担上级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镇)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有关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资源利用科。拟定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利用及储备供应等年度计划。指导自然资源储备、供应、市场交易等工作。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和调控自然资源市场。负责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组织闲置土地处置。负责建设项目预验收、联合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核实等相关工作。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监督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听证、核查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承担报上一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

(八)修复保护科。负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方案,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节余指标交易。

(九)建设用地规划科。组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动态维护。研究制订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土地承载力研究,拟定规划条件,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十)建设工程规划科。负责审核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拟定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相关政策与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听证会和相关业务等规划公开工作,参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的监管工作。

(十一)基础设施规划科。负责组织综合交通、市政管网、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主要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市政规划的空间布局。参与各类大型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十二)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组织实施重点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科技防灾,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城市地质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组织和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产管理科。拟定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矿业权出让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矿产资源准入负面清单。组织拟定实施绿松石产业集群发展的矿产资源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组织开展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依法组织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安全生产、环保督察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统计以及动态监测、信息发布、矿产品供需形势分析。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十四)测绘地理信息科。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业务信息化建设。拟定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多测合一”。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监管工作,建设维护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及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数字十堰”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标志的保护,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测绘成果管理、保密安全、应急服务和公共服务。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

(十五)信访科(督察办公室)。承办自然资源违法举报来信来访及网上信访受理、登记、分办、督办及回复、回访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自然资源领域历史遗留和信访突出问题化解。负责历史遗留问题涉案涉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制度,拟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承担国家、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的监督检查、日常联络、协调督办工作。

(十六)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和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国有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七)人事科。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总督察),副局长4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副总督察1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三个派出分局,为正科级行政机构。分别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3名)。分局主要职责,领导职数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