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务、文电、保密、宣传、信息、档案、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网上问政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形势分析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发布综合统计信息。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承担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巡查工作,承办自然资源违法举报事项,协调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市、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承担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专业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

(三)调查确权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拟定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市本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四)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资产核算及动态监管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拟定并监督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市国土空间规划局)。拟定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市级重大专项规划。承担上级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镇)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有关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资源利用科。拟定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利用及储备供应等年度计划。指导自然资源储备、供应、市场交易等工作。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和调控自然资源市场。负责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组织闲置土地处置。负责建设项目预验收、联合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核实等相关工作。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监督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听证、核查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承担报上一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

(八)修复保护科。负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方案,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节余指标交易。

(九)建设用地规划科。组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动态维护。研究制订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土地承载力研究,拟定规划条件,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十)建设工程规划科。负责审核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拟定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相关政策与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听证会和相关业务等规划公开工作,参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的监管工作。

(十一)基础设施规划科。负责组织综合交通、市政管网、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主要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市政规划的空间布局。参与各类大型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十二)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组织实施重点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科技防灾,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城市地质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组织和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产管理科。拟定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矿业权出让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矿产资源准入负面清单。组织拟定实施绿松石产业集群发展的矿产资源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组织开展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依法组织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安全生产、环保督察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统计以及动态监测、信息发布、矿产品供需形势分析。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十四)测绘地理信息科。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业务信息化建设。拟定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多测合一”。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监管工作,建设维护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及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数字十堰”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标志的保护,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测绘成果管理、保密安全、应急服务和公共服务。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

(十五)信访科(督察办公室)。承办自然资源违法举报来信来访及网上信访受理、登记、分办、督办及回复、回访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自然资源领域历史遗留和信访突出问题化解。负责历史遗留问题涉案涉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制度,拟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承担国家、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的监督检查、日常联络、协调督办工作。

(十六)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和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国有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七)人事科。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